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號原告甲○○
3號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起訴狀載明之被告住所為通知而無法送達,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原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對被告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提出繕本)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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