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80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瑩玲 律師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部分,於「褫奪公權壹年」後,應更正補充「緩刑參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關於被告甲○○部分,經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並於理由欄及引用法條欄,詳細論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及引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但於主文欄漏未記載「緩刑三年」,該主文欄既有上開顯然之錯誤,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補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永玉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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