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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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聲請人 邱永金 相對人天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宸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7年5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其中83,351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兩造於民國107年5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元」,然相對人迄今未給付其中83,351元,業據提出107年5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83,351元未給付,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就上開相對人未給付之數額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吳和卿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勞執 字第 66 號裁定(107.07.09)[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抗告]【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抗 字第 164 號(107.08.31)[撤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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