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 夏國興 被告 陳俊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被告陳俊成犯詐欺等案件(本院
104年度易字第165號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3年1月28日經聲請人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整,該案因無罪,具保事由已消滅,請准許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俊成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72、5572、24
920號),前曾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聲請人夏國興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張附卷可憑(見本院103年度偵聲字第69號影卷第8至9頁)。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即聲請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又囑警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因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規定,以104年度易字第165號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並於104年9月23日執行沒入保證金結案等情,此經本院調閱上開104年度易字第165號詐欺等案件核閱無訛,並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案保證金既已沒入執行完畢,依前開說明即無從准予退保發還,則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