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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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男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另涉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