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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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尚光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典謨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原告與被告 健和 診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9,930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月×8個月=8,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10,219,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