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7號聲請人 吳俞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20,366,30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