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 藍隆寬 被告德耀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亦薇 被告 廖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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