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豐如 代理人 林俊儀 律師
吳采凌 律師相對人 侯尊中
侯嘉禎 關係人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侯尊中上列當事人間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中聯墾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門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由聲請人保管,有本院民國108年3月12日下午5點30分之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住所地係設於新竹縣關西鎮拱子溝60號,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