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原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黃康澄
黃建元 莊淑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案號:105年度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黃康澄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代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父、0000-000000A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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