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上訴人 陳明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81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87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9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陳明裕有其事實欄所載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
二、三、四級毒品,及製造第二、三、四級毒品之犯意(其中販賣及製造第二、四級毒品部分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分別販入如其附表一編號五至七、十二、十六,及同附表編號一至三、八至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第二、三、四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 硝西泮 ,製成混合第二、三級毒品或第三、四級毒品之粉末及同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紅色圓形藥錠,並據以製造第二、三、四級毒品得逞,惟尚未賣出上開毒品即被警方查獲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開部分科刑之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予加重),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處有期徒刑4年,並諭知相關之沒收銷燬及沒收,已詳述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人於第一、二審審理時均坦承認罪,並未提出否認犯罪之辯解)。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卷內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本件所製造完成之毒品數量非多,更未曾流入市面,對社會並未造成嚴重實害,且伊係將原本即屬毒品之原料進行物理變化而製成錠劑,實際上並未額外產生毒品。再者,伊係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販賣及製造第二、四級毒品犯行,故伊所為本件犯罪之惡性及侵害法益之程度,自較以化學變化產製新毒品及基於直接故意而犯者為輕,參酌伊於偵查中及第一、二審均坦承本件犯行,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犯情堪予憫恕,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原審就伊所為本件犯行,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顯有違誤云云。
四、惟刑罰之量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量刑合於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犯罪情節輕重、犯後是否坦承犯行,暨家庭生活狀況等情,要屬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輕重之一般參酌事項,苟非其犯罪具有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在客觀上足堪憫恕者,尚難遽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少,並非僅供自己少量施用,且製程中加入梅粉、糖精、色素,使口感、賣相更佳,一旦流入市面,易使人誤用成癮,對社會治安產生嚴重危害,犯罪情節非輕,依其行為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尚難認其犯罪情狀有何堪予憫恕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等情綦詳(見原判決第5頁第6至10行),核其此部分論斷,於法尚無違誤。且原判決於量刑時,已於理由內具體敘明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上訴人無視法令禁制,為圖販賣牟利,竟起意承接他人之毒品原料及製毒器具而製造毒品,使其易於施用並增其賣相,所為製造毒品之行為,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暨參酌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4年,核無逾越法定刑度範圍或顯然輕重失當而有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上訴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適法之論斷於不顧,猶以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要屬誤解,難謂係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李錦樑法官林靜芬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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