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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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馬雲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9,204元

95年11月2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89%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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