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楊淑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14,9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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