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周宏達 (原名 周祐嘉 )被告 林瑞旗
蔡炎成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
張峻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 張正銓 、 曾驛 宬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