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一號
原告金晶矽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輪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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