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一號
聲請人甲○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犯後已深感悔意,家中父親年邁重病,須隨侍在側,之前被告因戶籍遷移致未收傳票,並非故意規避法律之刑罰,因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陳章榮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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