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小瑪莉水果盤」電子遊戲機壹台及賭資新臺幣硬幣共壹仟陸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屬實,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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