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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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
代號0000-000000A被告甲○○上列被告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