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571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吳振男 被告 東昌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但是依據卷附兩造所訂立之好時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22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等約款,兩造有合意約定因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50、52、55、59頁),所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應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星展銀行於民國106年12月9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相關規定,受讓澳盛(台灣)商業銀行,包含先前繼受荷蘭銀行之個人金融及財富管理業務及相關資產,依法受讓依相關授信合約書所發生之全部債權及其從屬權利。
(二)被告東昌銳於97年1月4日與荷蘭銀行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向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東昌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款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該契約書第16條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14.99%計算至清償日止。詎荷蘭銀行核撥後,東昌銳自97年1月
4日起至109年6月24日止,消費記帳尚餘199,854元(含本金179,874元、利息17,651元、逾期手續費1,200元、國外消費手續費1,129元)未給付,依該契約書第24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星展銀行本金179,874元,及自10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東昌銳於105年10月24日與澳盛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向澳盛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67,000元,利息依固定週年利率13.48%計算。詎澳盛銀行核撥後,東昌銳自105年10月24日起至108年11月24日止,尚有本金46,519元未按期給付,依該契約書第9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星展銀行本金46,519元,及自
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48%計算之利息。
(四)東昌銳於106年8月28日與澳盛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向澳盛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94,000元,利息依固定週年利率14.88%計算。詎澳盛銀行核撥後,東昌銳自106年8月28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尚有本金99,148元未按期給付,依該契約書第9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星展銀行本金99,148元,及自
108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
(五)東昌銳於108年3月20日與星展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向星展銀行申請信用貸款510,000元,利息依固定週年利率16.38%計算。詎星展銀行核撥後,東昌銳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08年11月20日止,尚有本金463,870元未按期給付,依該契約書第9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星展銀行本金463,870元,及自10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38%計算之利息。
(六)為此,依照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法院判決:東昌銳應給付星展銀行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四、被告答辯:東昌銳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應訊,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或舉證。
五、經查,星展銀行前開主張,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交易明細、帳務查詢明細等件為證。而東昌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上開證據,堪信星展銀行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星展銀行依照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東昌銳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菁菁┌──────────────────────────┐│附表:被告東昌銳應給付原告星展銀行之款項│├──┬────┬──────────────────┤│編號│項目│款項│├──┼────┼──────────────────┤│││東昌銳應給付星展銀行新台幣一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四元,及其中一十七萬九千八││一│信用卡款│百七十四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東昌銳應給付星展銀行新台幣四萬六千五││二│信用貸款│百一十九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東昌銳應給付星展銀行新台幣九萬九千一││三│信用貸款│百四十八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東昌銳應給付星展銀行新台幣四十六萬三││四│信用貸款│千八百七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三八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