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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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林育鳳 即 林采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壹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