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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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542號
原 告 華妃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無懼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7,000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