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佳誼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1
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105年度司執字第12348號卷核閱無訛;惟
查,本件執行標的物之房屋稅納稅現值為44,100元、建物面積56
.12平方公尺,有臺東縣○○○鄉○○村0000000號房屋稅籍
證明可稽;而同地段屋齡25年之房屋含土地面積27.18坪之交易
總價為1,100,000萬元,換算每平方公尺之交易價格為12,222元
(計算式:27.18坪≒90平方公尺,交易價格1,100,000元/90=1
2,222元),此亦有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可證,
應堪信實(計算式:27.18坪≒90平方公尺,交易價格1,100,000
元/90=12,222元),此亦有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
料可證,應堪信實,本院考量房屋稅納稅現值多有低估及土地取
得成本,認本件執行標的物價值應以每平方公尺4,000元計算,
是本件執行標的物價值為224,480元(計算式:4,000×56.12平
方公尺=224,480);復參考最高法院91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本件因執行標的物價值高於債權額,是應以債權額即72,
601元核定聲請標的價額。而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 玆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