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54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貴森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一、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
  點規定,第2審民事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為2年,則兩造間之
  上訴審理期限至少需2年,故暫以2年為利息計算期間,即自
  104年9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
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本金87,000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原告請求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
  原審判決就超過15%計算之利息,予以駁回,二者差距為5
  %)計算之利息,暫以2年計算利息期間,故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8,700元(87,000元×2年×5%=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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