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逸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於本院調解庭時,由 賴韋廷 委任複代理人 陳致安 到場,
  惟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雖記載訴訟代理人為賴韋廷,惟原告
  未出具由賴韋廷代理之委任狀,故原告對賴韋廷之委任、及
  上開 賴韋庭 委任複代理人陳致安均不合法,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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