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妙惠 被告 林香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謝枚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