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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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5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本院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訊問被告後,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前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