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竊盜、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
3年2月及1年10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5年7月,再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5年3月,又受刑人甲○○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而於民國93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98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
8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50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8月31日(法務部98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59號函附件「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為102年9月6日,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為準),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