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許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99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5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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