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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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蔡金柱 被告 王宗生
陳耀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被告王宗生抵押權35萬元、陳耀虹抵押權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