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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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罹患HIV後天免疫不全症,需定時就醫追蹤治療。而聲請人於庭訊時已就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請求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連續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居無定所,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再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條之1規定,於民國95年4月20日起裁定羈押。茲聲請人被訴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