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6號原告甲○○
1弄17號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涉嫌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97年度竹交簡字第860號案件審理中,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政章
法官李毓華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