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債權人 黃麗淑 債權人 吳梓瑄 債權人 吳斌生 兼送達代收 吳春生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天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權人吳梓瑄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具狀增列之。
二、釋明請求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依據及其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債權人提出之借據與他項權利證明書,關於債權金額、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記載均不相同,復未陳明該他項權利證明書與系爭債權有何關係)。
三、債權人吳斌生、吳春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 吳耀亭吳強生 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陳天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陳報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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