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為相對人寰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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