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25號聲請人 詹俊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相對人 詹俊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詹俊達(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詹俊勇(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俊達之監護人。
三、指定 詹駿然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詹俊達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俊勇(下稱聲請人)為相對人詹俊達(下稱相對人)之兄,相對人於民國95年4月11日因智能障礙,經送醫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弟詹駿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弟詹駿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3、戶籍謄本、親等關聯(二親等)查詢結果表。
4、親屬系統表。
5、親屬團體會議同意書: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詹駿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6、詹駿然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7、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112年11月10日仁精字第11200997號函暨所附監護鑑定書。
㈡、相對人因智能障礙,其程度重大,回復可能性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詹俊達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詹駿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國敬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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