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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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玹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3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附件: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1334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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