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陳國政 被告 蔣家豪 法定代理人 蔣清登
古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