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彭木杉 上列聲請人彭木杉因與相對人 黃木清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彭木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 黃忠義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