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林尚毅 相對人好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大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大樹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