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聲請人 郭黛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證券,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惟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4樓,非本院轄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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