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6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俊儀 債務人于 成慶 法定代理人 張鳳仙 法定代理人 于文漢 債務人于文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于成慶 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于文漢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7,19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0年03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7,19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于文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86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于文漢、于│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0%│││17198│成慶│2月04日起│7月11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0%│││││7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于文漢、于│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0%│││17198│成慶│3月05日起│7月11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0%│││││7月12日起│9月04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380%│││││9月0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