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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