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7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本件審理終結,在95年4月
6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4月,尚未確定。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