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4號債權人 王健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義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狀付證據究為借據或承攬(即委託油漆工作)契約?六
萬元是否為工作報酬總額?㈡狀付證據僅明載債務人於103年10月29日預借25000元,就
其上所載之「於104年10月8日預借現金10000元,餘額50000元」究為何意?債權人應另行提出超過25000金額之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