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均博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3,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