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8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81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高智邦

被告 陳法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34元,及其中新臺幣29961元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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