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依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一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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