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3,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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