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之所有權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最新建物登記
謄本及所有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