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之所有權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最新建物登記
  謄本及所有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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