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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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5號
原 告 邱皇倫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 陸萬玖仟肆佰 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