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育彥 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0,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惠嬌